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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从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谈法官素养的四重境界

作者:谢平时间:2015-06-09点击数:

       近日,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刷爆了朋友圈,细细读了多次,窃以为该文书之所以赢得相关公众普遍点赞,打动人心的是惠州同仁通过判决传递出的十分的谦卑、十万分的审慎、对人权的无限尊重和真诚的慈悲,判决的诚意让我们不得不相信法官确是秉持良知之下独立作出的判断,至于量刑当如何,检察院是否抗诉都不再被关注。对此,我对该文书执笔万翔法官深表钦佩与敬意。

      广州许霆案及惠阳“许霆”案均发于珠三角,各地法官纷纷热议此案。有民事法官称“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有刑事法官提出“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有法官对此表示忧虑“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有的法官担心“珠三角地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能否保障普通法官对每一份判决都倾注如此深的情怀以及付出如此多的精力,如此对其他当事人是否公平?”“会不会有相关考评机制强令法官撰写类似判决”;有年长的法官认为“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众说纷纭,可见该份判决能在惠阳法院盖章出判,必是颇有几分压力的,判后检察院抗诉也可窥见一斑,好在万法官是该法院院长,上述压力均可归零(此处可见院长亲历审判之重要性)。

     “此案正义已有终点”,法官们的裁判文书以后当如何写,是老师傅们面临的新问题,法官们的热议亦是对该问题的思索。对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大致分为三个流派,这几天各路“神仙”已陆续登场:第一技术派,专门研究裁判文书的技术及规范。例如署名赵兴洪撰文《从法律文书写作角度谈“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该文主要从撰写技术角度做了分析,有些分析颇中肯,不赘述。第二功能逻辑派,专门研究裁判文书功能风格及说理方法等等。例如署名唐金文撰文《“最伟大判决”的瑕疵批判》。第三制度派,专门研究与裁判文书相关的诉讼制度及司法制度等问题,该派较为深涩,目前尚未有雄文面世。

      裁判文书的制作涵盖了基础层面的制作技术、制作规范,同时还有制作理念、司法功能与司法制度等深层次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沿袭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的传统,崇尚逻辑、注重格式规范、说理简练,注重逻辑结构的合理、追求诉讼纠纷的解决,法官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通常被省略,不推崇在判决书中彰显法官个人智慧、亦不主张在文书中有张扬法官个性的表达,对证据认定和适法过程的法理分析也多一笔带过。舆论之所以热议惠阳“许霆”案裁判文书,关键在于与此前文书撰写风格完全不同。无独有偶,前一段时间热议的北京知产院“微信”案,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判后承办法官发了一篇《自述审理心路》的文章试图向社会公众说明在判决书中难以涵盖的表达及其作出判决的推理方法。微信案承办法官年资尚浅,事涉利益重大,该文一出有赞有弹,以弹为主,弹者炮火之猛烈堪比原子弹。惠阳“许霆”案和北京“微信”案也折射出法官和社会相关公众对当前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均产生了新的需求。

     从前师傅教我们法官在文书中尽量少说,“说多错多”,法官之所以惜字如金,公众更多地解读为与法官个人能力水平相关,与法院内部裁判文书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管理相关。我的同事们,他们并非缺乏撰写雄文的能力,更多的是受限于司法的职能及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毋庸讳言,我国司法功能更强调单个纠纷的解决而非规则之治,个性化文书说得好是好,万一没说好呢?法官处理大量争议,没有法官希望自己的言行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从批评文章及各方热议观点看,该文书并非完美,但世上何有绝对完美的事物?有批评,赞美才有价值,白璧微瑕,最为可贵还有该判决引发的各种深思。

     英国有句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与习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似乎有那么点近似。如何感受?逻辑至上与理性难以有感受,普通人很少会看《小逻辑》或某本哲学书看到泪流满面,睡思昏沉倒是有可能。所谓感受即经验至上与情感。一份令相关公众有“感受”的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与法官个人的学识、威望、人格魅力不无关系,写出一份争议较小而有感染力的判决,法官职业素养已有四重境界:一、知识与技能。法官要通过司法考试,每年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次晋升都要经过考试考核,目的都是为了更新提升法官的知识水平与职业技能。惠阳“许霆”案判决贯通刑民、旁征博引,对诉辩双方提出的每个问题都作出了详尽的回应,知识与技能是坚实的基础。二、经验与阅历。对同一问题的认识随着时间的经过与经验的增长,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是认识的规律。我在有的评论中读到对广州许霆案的批评,云为广州法官汗颜之类。我想没有广州许霆案必定也不会有惠阳“许霆”这个表述,所有法律人都必须在前人经验基础之上发展自己的经验,这是认识的规律。三、智慧与理性。把一件争议巨大同类案件办得好评如潮,检察院的抗诉亦淹没其中,这是法官的智慧。判决中言“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通过惩罚和警示,将被告人以及有类似想法和行为的人的贪欲限制在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在解决具体纠纷的同时不忘记规范与指引,这是法官的智慧。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严谨理性分析,群情沸腾时冷静对待赞美,这是法官的理性,再次点赞。四、仁爱与慈悲。仁慈是最好的法律,非天性的善与内心长期的修炼不能达到,这是法官最为难得的品质,相关公众之赞,赞在此。判决中言念及该案被告人系贫苦孩子拿了钱仅给了弟弟,对于普通人而言面对利益难免不生贪念,事后全部退赃,故而判三缓三,此案在法官仁爱与慈悲的情怀中完美收官。

     诚然,该判决尚有其他问题,比如关于不当得利的分析欠妥,使用“这孩子”指代被告人欠妥,文书中大量使用“我们”来指代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欠规范,关于“眼耳鼻舌身意”类似佛经中的用词表述在裁判文书中是否适合等等,但换一个角度,既然相关社会公众喜欢和期待该种风格的判决,法官们为什么不这样写呢?

     有的法官担心案件爆棚,根本无暇撰写该类风格的判决。比如广州中院从90年代末至今二十年间,在人员条件甚少增加的情况下,案件总量从7千件增加至4万件,比全国任何一个中院都多,十几年长期超负荷运行,广州中院好似家中长子默默付出、甚少讨好。的确也不是所有法官都有精力撰写长篇的判决,对于十几年长期超负荷的法官而言,案件多了,什么案件都希望尽快出手,最好以后永远都不要见到,根本没有时间精力追求所谓精品。况且也不是所有案件都有足够的空间供法官发挥,大多数事实简单、适法无争议的判决规范、简洁、平实、合理即可,若无足够时间、精力与机缘,法官并不必专为博取名声而撰写哗众取宠、堆砌华丽的判决。“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法官的德行,时而彰显、时而隐藏,全看机缘。

      这份达到“正义的终点”的“伟大判决”带给法官们最大的启示当是-----当下现在立刻马上我们要成为什么样的法官,撰写什么样的文书?知识与技能需要长期艰苦的学习,经验与阅历需要时间的洗练,智慧与理性需要完善的职业思维训练加上天分,慈悲与情怀非长期艰苦地内心修炼加天性的善而不可得。加油吧,同仁们!司法功能不断发展,要努力跟上。同时,司法政策决策层也当思考即将启动的“法官员额制”改革,需用何种方式遴选出什么样的法官以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需求。上述素养,有的通过考试可以考察,有的则需通过对一个人行为与操守的长期观察方可发现,望即将成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们长期关注司法同业的知识、能力、行为、操守与德行,为人民遴选出输送正义与公平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