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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本科生全程导师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法律系时间:2015-05-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贯彻全程育人的教育理念,共同构筑教学相长的局面,强化学生的专业归属感,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我系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其目标在于探索本科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应用型高校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我系推行的本科生指导工作贯彻学生四年大学生涯全程。通常情况下,指导老师既是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也是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还可以是学生申请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的指导老师。导师一经确认,需承担四年的指导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导师和学生双方协商,可更换导师。

第二章 导师资格的获得

第四条  所聘任导师的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并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了解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被聘为专业导师的,应当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3、未受党纪政纪处分,年终干部考核或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称职。

第五条  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可以跨系、所聘请导师。鼓励学有专长的其他系部专业教师自愿承担法律系学生的指导工作,其专业任职条件与本系教师相同。

第六条  教师在任职期间长期外出进修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充足时间指导学生的,经系部审查后,可以暂时不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三章  导师的选聘

第七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系部自主聘任,通过下达教学任务的方式告知师生。

第八条  专业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原则上应为聘期内的必要任务,将作为下一任续聘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导师制在我系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原则上每年6月进行选聘,每个导师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学生。

第十条  导师选聘采取渐进模式。2014级学生原则上采取组织安排的方式,由教学秘书根据学生名单随机分组,结合专业导师的研究方向,拟定导师分学生名单,并按照教学工作程序向全系师生公布分组指导名单。以后逐步推广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模式。

第十一条  导师每届聘期为4年。导师在聘任期内不得无故拒聘或中断聘任关系。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经征求师生双方意愿,经系部教学秘书同意后,报系部领导审核。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十四条  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和各专业方向;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专业实习、创新项目、毕业论文、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导师可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向学生介绍进行专业研究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第十六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被聘任的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指导和毕业论文指导是导师必须承担的教学任务,除此之外的其他工作职责无强制性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导师应当保持每学期与学生见面,实施指导工作。导师可以和学生商谈专业指导的工作内容和方式。指导方式可以是单独面谈、集体指导或其他方式。导师可以要求学生参加导师科研课题或社会服务工作,或基于学生兴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的困扰。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与待遇

第二十条  由法律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同系学生党总支共同制定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系教学办与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导师制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导师所享有的待遇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导师应依据自己实际指导情况认真填写《法律系本科生导师工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学院将以此作为考核导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为导师工作做出鉴定,也可将导师工作的评价与教师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评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别。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系部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导师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1)学生综合素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2)司法考试通过率,考研、考公录取率和就业签约率;

(3)学生违纪情况;

(4)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含各类竞赛)的参与程度和获奖情况;

(5)发表论文情况(特别是在C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6)其它学校认定的科研创新活动;

(7)其他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提高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系部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显著者,授予系“优秀导师”称号(约占导师数5%比例),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法律系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