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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广东金融学院时间:2018-06-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广东金融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并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然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基础学制四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为6年。

第十一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的期限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二条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按期毕业;四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申请结业。修满六年仍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年开始,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节 学分与选修

第十四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课程总学分为16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指定的各类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学生不得选读与必修课或限选课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已选修的课程不得任意退选;如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对已选课程,学生应当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获得奖励,或在正式的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可折抵一定的学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节 主修与辅修

第十九条学生所学专业为主修专业。如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愿意参加辅修的学生,应办理辅修申请,经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辅修资格。

第二十一条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如果中途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继续学习,可向学籍所在系和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两系共同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停止辅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毕业前向学校申请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证书只是一种学习证明,不是学历证明。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等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记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为100-90分;良为89-80分;中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凡考试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包括本数在内)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应根据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本科生应进行论文(设计)答辩。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课的考试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卫生所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者,按体育成绩对待。

第三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因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某一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不交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的次数超过某一课程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办理缓考申请。除患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补考成绩对待(因公缓考除外)。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三条凡因考试违纪、舞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该门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凡因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以及因考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导致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直接进行重修。重修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登记;达到60分(及格)以上者,按60分(合格)登记。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或要求学生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转入有关专业;

(二)具有某种专长依据,经转入系的甄别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的情况,征得学生同意,决定调整专业者;

本科生转专业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专业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年度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

第三十六条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组织甄别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两周或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办理。上述跨校和跨省转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质、同名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

(二)其他课程的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条 转专业后所缺学分,应通过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参加期末考试来取得,但应办理跟班听课或自学手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要求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同意休学者,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暂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原来享受的奖学金暂停发放。

(三)休学学生的学籍仍然保留,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可持下列证明和文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学生,持县以上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二)乡(镇)、街道出具的休学期间的品行证明书;

(三)学校开具的《休学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报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需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 要求保留学籍的,应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

第五十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一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

第五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获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经重修考试后累计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复学手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了请假手续,但超过规定时间达两周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五十五条对应予退学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自动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家长出具书面意见,教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并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八条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开除其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在留校查看期间又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节 学历与学位

第六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持品行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已结业的学生,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结业后的第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或补做):

(一)至毕业学期止,累计重修后课程不及格门数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二)毕业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经补考(或补做)后,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在正常学制内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重修或选修所缺课程或学分,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满一学期以上退学、且不属于结业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分别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只发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