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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制度

作者:时间:2026-05-1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简称院红十字会,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广州市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是经过广州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全校师生共同参加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策、规定保护和约束;院红十字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业务指导部门是广东金融学院红十字会。

    第四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核心,充分发挥红十字工作育人作用,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学校各级组织、师生员工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支持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二)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培训;在学校内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师生的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捐献成分血、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四)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五)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组织师生参与社会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

    (六)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和积极分子结合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投入创建文明学校活动;

    (七)传播人道理念,将中华民族孝慈仁爱传统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相结合,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播红十字精神相结合,涵养道德品质,引领社会风尚;

    (八)根据广东金融学院红十字会的安排和需要,积极促进与其它学院的红十字会或相同性质的组织进行友好合作和经验技术交流,合力做好工作,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九)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完成学院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在职教职工及具有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热爱红十字工作,自愿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服务的,承认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及学生入会需提出申请,由各红十字分会审核、校红十字会批准,报广州市红十字会备案,颁发《广州市红十字会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人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职工申请人直接向校红十字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学生申请人向所在院红十字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校红十字会直接审批教职工的入会申请;学生入会申请由各院红十字分会审核后,报校红十字会批准;批准后报广州市红十字会备案;

    (三)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四)申请人领取到会员证后即确定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会员;

    (五)院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会员颁发《广州市红十字会会员证》,会员证证明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广东金融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要求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经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收回会员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不予保留:

    (一)教职工会员工作调动离校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会籍转出的;

    (二)学生会员毕业、肄业、结业等离校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会籍转出的;

    (三)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四)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四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会员中,自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的,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无偿提供志愿服务;全院各级红十字工作机构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的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第十六条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加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者其他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行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法学院红十字会隶属校红十字会,其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一年,理事构成及比例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八条 法学院红十字会

(一)法学院红十字会接受法学院团总支的领导以及校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按本会宗旨和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定时向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

(二)法学院红十字分会机构参照院红十字会设置,职责范围参照校红十字会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三)法学院红十字会负责人、干部、会员名单报校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九  法学院红十字会部门及职责。

部门:组织部、秘书部、培训部、宣传部

    组织部:1.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与组织

            2.申请线下活动场地

            3.负责十字会内部的人力资源调配

    秘书部:1.负责撰写并存档策划书、发言稿、主持稿等文件

            2.负责管理会员档案及活动资料

            3.负责例会的会议记录

    培训部:1.掌握和传授医疗急救技能

            2.担任医疗讲座讲师和急救培训助教

            3.参与活动问卷出题

            4.担任急救培训助教

            5.学习新语言—手语

            6.奉献爱心传递温暖

    宣传部:1.负责十字会的物资管理与筹备

            2.制作活动的KT板、宣传标语、立宣等宣传品

            3.负责活动场地的布置

            4.负责活动策划、宣传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