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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课堂考勤规定

作者:法学院时间:2018-06-07点击数:

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请假需向本班辅导员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课时由各班负责考勤副班登记,上报到院纪检部。

第二条:学生请假需用系专用的请假条,并由辅导员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如缺少任何环节视为无效请假条,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要及时与辅导员联系补假,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在正课中凡旷课、迟到、请假一个课时以上者不能视为学年全勤,请公假的不计算在内。

第四条:被通报批评或旷课已成为事实的事后一律不准以各种理由补假,被通报批评当事人本学期内取消评优资格。

第五条:纪检部在正课抽查中出现旷课者将直接通报批评;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报学院申批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一学期内正课旷课累计达到10节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寄发预警通知书,(预警通知书由老师审核、盖章、当事人签名,然后寄发到其家长手中并存放到档案材料中)。

第七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党总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