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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作者:法学院时间:2018-06-07点击数:

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学生请假度,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生请假,需用系专用的请假条,并由辅导员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如缺少任何环节,视为无效请假条,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要及时与辅导员联系补假,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一般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除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2天内由本班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由系领导批准;超过一周者要报送学生处同意备案。

四、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应视为自动退学。

五、请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当地医院假条、药费发票、处方单等方可事后补假。

五、续假手续必须在假满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办理,公假须出具公假证明,审批权限与事假相同。

六、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党总支。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