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补充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因晚间不按时熄灯或违反有关宿舍管理条例的受系、校通报批评的,宿舍每人扣05分,舍长扣1分,一学期累计有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记录的原则上取消该宿舍相关成员的评优资格。
第二条各舍员不得晚归即晚上务必回到宿舍,晚归者其品德分扣1分。
第三条凡在自修时间在宿舍大声放音乐,打牌或做其他影响他人学习活动的同学一经发现该同学扣1分。
第四条晚上11:00后利用电脑聚众看碟、大声放音乐,聚众打游戏的同学每次扣1分
第五条电脑用户中午12:30到2:00、晚上11:30后禁止使用电脑,以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一经发现该同学扣1分
第六条在宿舍打麻将或赌博的每人每次扣1分。
第七条在宿舍抽烟被发现者每次扣1分。
第八条宿舍禁止留宿舍异性,一经发现,扣5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禁止在宿舍走廊打球、追逐打闹等禁止在宿舍往楼下扔东西或喧闹起哄,违者每人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对院纪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可获院纪检工作者的评优资格,并加分1分;获校纪检工作者加2分。
第十一条凡检举违纪、违规事项并证明为事实的,检举者可加1至2分。
第十二条宿舍内要注意防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等违规电器。
第十三条宿舍成员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烫半、电热棒、电热褥、电烙铁、电饭煲等电器设备,受系、校通报批判的扣该成员4分。
第十四条被评为“优秀舍长“的舍长可加2分。
第十五条以上加、头号分数在综合测评中的品德分项目中进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法学院团学联制定